文号:景安办字〔2022〕6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MB1560325/2022-64398 发布机构: 景德镇市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安办字〔2022〕66号
来源: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01 09:00 访问量:


各县(市、区、园区)安委会、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景德镇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安委会办公室    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     景德镇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7日


景德镇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施细则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有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属实,每条奖励50元,每次累计500元为限;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事故属实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

以下情形不实施奖励: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

奖金发放的具体数额由负责受理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应及时告知发放奖励的监管部门,商定其他领取方式,但举报人仍要提供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内部员工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领取奖励时,应提供可以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24小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监管部门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式受理的举报事项,属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协调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十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十二各监管部门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年初首月报上年度)举报奖励统计情况。各县(市、区、园区)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完成本地区举报奖励统计情况后,应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及时上报。

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十三实施细则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