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安全生产五十条具体措施,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大力整治事故隐患、重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印发了《景德镇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举报奖励面。将原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情形,扩大到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进一步明确了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情形。
(二)扩大了统筹调整面。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由仅对原安监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举报奖励作出规定,变为对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统筹管理,确保全市规范执行。
(三)增加了举报奖励新元素。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明确“吹哨人”的举报程序,并对其奖励金额按照10%上浮。
三、基本框架
《景德镇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共13条,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共4条。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隐患和违法行为定义、举报人权利、工作原则及举报方式等内容。
第二部分是具体实施要求,共7条。规定了奖励原则、奖励数额、“吹哨人”作用、不实施奖励范围、奖励领取流程、举报人合法权益、工办理时限、奖励资金安排等内容。
第三部分是附则,共2条。规定了举报奖励统计上报、工作监督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