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相关规定,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县两级审批权限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2.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3.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除市应急管理局核发情形之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包括新办、变更、延期等事项。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撤销、注销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负责。
二、实施时间及相关安排
自2026年11月5日起,市应急管理局不再受理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企业申请。2026年11月5日前已经受理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完毕,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相关事项办理
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仍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仅办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及第三类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
四、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市应急局窗口:0798-8330595
乐平市应急局:0798-7105593
浮梁县应急局:0798-2620950
珠山区应急局:0798-8337550
昌江区应急局:0798-8332080
特此公告。
赣公网安备:360200020004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