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浮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昌江区、珠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驻市部省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
为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赣安办字〔2024〕117号)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实施细则
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赣安办字〔2024〕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在2025年6月底前,推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燃气梭式窑、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推动全市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经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范畴予以保障,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内部事故隐患受理、核查、回复、奖励等相关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各项规定落地落实,鼓励车间班组的从业人员主动报告,对报告工作做得好的车间班组要给予表彰奖励,提高积极性。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受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的机构,作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受理、查证、督促整改、落实奖励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内部报告管理部门),至少确定1名人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内部报告管理部门灵活采用电话、微信群、举报箱、电子邮箱等多种受理方式并在醒目位置向全员公示,简化报告程序、畅通报告渠道,让从业人员清楚“向谁报告、怎样报告”(重点行业领域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领域应于2025年3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的以下事故隐患进行奖励: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保障和保护主动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对事故隐患报告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明确奖励标准及兑现方式。不得借机限制报告人员权益或借故打击报复。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内部报告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加强对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情况的分析,举一反三研判现场管理、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等,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重要内容,完善激励奖惩措施,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