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景安字〔2021〕1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MB1560325/2021-39635 发布机构: 景德镇市安委会办公室

景德镇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全面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景安字〔2021〕11号
来源:市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23 16:40 访问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驻市部省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

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 全面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意见》(赣安〔20211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巩固提升部署,全面推进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突出重点狠抓危大工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提升景德镇市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夯实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一是压实政府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履职尽责。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扎实排查隐患。要对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风险和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进行警示告知并严格管控,对排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形成闭环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是压实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3.紧盯职责落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行业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4.突出监管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将企业“一报告、双签字”落实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重点(部位)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5.常态督查跟进。督促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危险源公示告知、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通报等规章制度。(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是压实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

6.狠抓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细化安全生产措施及违约责任,加强履约管理。(责任分工:建筑施工项目审批部门)

7.狠抓安全投入。保障合理造价,严格按规定费率足额计取并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压减挪用。(责任分工:建筑施工项目审批部门)

8.狠抓工期管理。科学确定施工工期,改变压缩原合同工期的,应组织专家专项论证并增加相关费用。(责任分工:建筑施工项目审批部门)

9.严抓责任落实。凡因参建队伍选择、甲供材料采购等问题影响施工安全的,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出现重大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分工:建筑施工项目审批部门)

四是压实施工单位主体安全责任

10.强化总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按相关规定和投标承诺,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构建施工单位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11.强化分包管理。严格总分包行为的责任落实,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细化安全责任并强化相应管理措施,加强对分包的履约管理。(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12.强化关键重点。按规定配足配强关键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工作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巡查安全生产情况。危大工程等关键节点施工时,落实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必须到场指挥监督、值守履职。(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13.强化安全保障。严格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费用。(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五是压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4.做到“两个”必须。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必须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明确,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资格。(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15.做到“两个”严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旁站、巡视和验收监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六是压实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6.严格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埋下安全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责任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17.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责任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18.明确防范措施。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施工和特殊结构的建筑施工,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责任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全面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9.全面摸清底数。所有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集中开展一次全市非法违法的在建工程专项排查行动,形成本区域非法违法的在建项目“清单表”,特别要排查各级重点工程和园区建筑施工,做到“摸清底数、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凡未纳入监管范围的,一律纳入监管,一律对非法建设项目停工整改。(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建筑施工项目审批部门)

20.严查转包分包。对认定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层层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的建筑施工,实施顶格处罚。(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是严格事故企业惩戒

21.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22.严格落实惩戒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企业暂停入景等惩戒措施。(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23.落实重点监管。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每季度对涉事施工、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重点抓住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重点抓住具有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的关键少数施工企业,包括总包、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单位。同时,将事故企业所承建的在建项目进行“过筛式”检查,纳入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和增加检查频次。(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是突出现场安全管理

24.分析评估现场风险点。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明确重大风险点及等级,公示告知,制定针对性措施,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25.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要求,抽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各类登高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钢结构安装、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模板工程施工、临边洞口作业、施工电梯安装使用等重点环节高处坠落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26.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装、检测、联合验收、使用登记、拆除等制度,严禁层层转租;坚决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进场审核和持证上岗。(责任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27.着力重要时序节点监管。加强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重要时序节点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预警监测和指导服务,加密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28.严格现场材料进场。高支模、脚手架、防护网等分项工程不得使用壁厚不达标架管等不合格构配件,严格按规定进场验收和取样送检制度。(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29.提升危大工程风控能力。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等要求,严格落实基坑、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吊装等危大工程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技术交底、施工实施、过程监控、工序验收等环节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对涉及超危大工程的安全隐患,采取挂牌督办、停工整改等执法手段,对重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四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30.加强教育培训。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突出新入场、转场、转岗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情况的安全教育培训。突出“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31.创新培训方式。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安全体验馆,用VR等新技术模拟各种事故场景等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防护技能和应急处置技能。(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长效机制

一是抓好工程建设诚信体系建设

32.严格建设市场准入。抓好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管控关口前移。探索研究制定办法规定,约束事故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投标,鼓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一年内发生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年内发生较大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等扣分条件,进入评标标准。引导建设单位在招标、发包中选用安全生产信誉好的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33.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作用。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纳入评价内容,赋予一定的评分权重,实施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与企业信用挂钩,通过信用信息的激励和奖惩机制,并将结果运用于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查等管理工作,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安全红线。(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34.研究开展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项目总监等个人信用管理工作。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安全监管方式,加强对建筑市场个人信用评价,针对建筑施工领域施工现场违规指挥、违章操作的现象,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人员管理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人员,按违规情节限制在我省各类建筑施工行业从事本职工作。(责任分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是消除安全监管职责的交叉盲区

35.明晰部门监管边界。厘清航电枢纽、水利、铁路、公路水运等以专业工程为主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附属设施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监管职责。加强对大型龙门吊、架桥机等新科技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责任分工: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市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36.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研究居住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零星修缮、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民房改商用的建筑安全管理,制定符合实际的办法规定。(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37.消除安全监管盲区。随着我市投资建设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逐渐增多,针对我市建设的铁路工程属地安全监督空白问题,需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新建铁路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城管局、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建筑施工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是完善农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38.统筹安排部署。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已发布,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总体部署。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办法,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厘清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农村建设程序审查,有效监管,监管到村、监管到现场,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39.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监管。乡(镇)村要组织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技能。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落实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强化村居委会的责任,要求村(居)干部加强对农村建房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教育,并向上级报告,确保农屋建设活动处于可管、可控状态。(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40.夯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基础。要提前筹划好乡村道路、农村饮水、农村电力、文化设施、村庄绿化、农田灌溉、应急避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筑施工行为的安全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技术力量,统筹农业农村发展和安全,加强分类指导管理,建立与农业农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治理体系和水平。(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方法和步骤

各地各单位落实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底前完成“三年行动”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并长期坚持,分四个阶段进行。

  1. 部署阶段(2021831日前)  

各地各单位,结合业务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作出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9月至202211月)。

各地各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分行业结合各自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找准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针对事故隐患多的企业、项目、部位和形式等,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台账管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11月—12月)。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12月底前结合“三年行动”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着力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弱项,攻坚克难补齐短板,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扎实推进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升。

  1. 长效坚持阶段(20231月后)

各地各单位对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40项内容,在持续抓建章立制、职责落实、督促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要亲自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行动。

(二)强化协同合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行动统一部署,结合工作职责及工作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肃问效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内容抓好自查自纠,对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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