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参照《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规程》(赣安办字〔2021〕31号),市安委办制定了《景德镇市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
办工作规程》
景德镇市安委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景德镇市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
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以下简称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规程》《景德镇市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实施、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办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遵循“业务主导、联合推进,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工贸和综合安全监管科等各安全生产业务科室(以下统称“对口科室”)和监察支队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对口行业(领域)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综合科负责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综合性工作,定期梳理汇总全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
第二章挂牌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要及时跟踪调度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必要时可派员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处置及事故调查准备等工作。对符合《景德镇市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对事故查处实施挂牌督办的,及时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第五条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负责同志同意后,市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起草《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市安委会文件印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同时抄送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园区)安委会办公室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等,并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应明确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及督办解除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督办
第七条事故调查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要及时跟踪调度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督促、指导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必要时,可派员赴事故发生地开展现场督导。
第八条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调查组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重点对事故调查程序、工作时效及调查报告要素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同时兼顾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防范措施内容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完成:
(一)会审。市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监察支队等相关科室分别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阅后,由对口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联合会审,于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市直有关单位派员共同会审。
(二)报审。初步审核意见形成后,逐级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阅,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并于4个工作日内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要明确审核是否通过的意见。如未通过,应当提出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具体内容,以及重新送审的要求。
(三)反馈。最终《审核意见》形成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以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向县(市、区、园区)安委会反馈,同时抄送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审核意见》正式反馈后,市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应当会同相关科室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后续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四章备案
第十条挂牌督办事故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市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应当会同监察支队,对事故调查报告公开、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并督促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事故结案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技术报告和管理报告(批复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批复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落实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批复结案后60个工作日内提交);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
备案材料提交后,挂牌督办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 事故批复结案一年内,市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要督促事故调查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事故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