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依法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和和市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守安全发展“红线”,坚持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强化行政许可、监管检查、专项整治等执法活动,促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推动职业病危害整治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权益。
二、行政执法工作日及分项计划
依据有关规定,局机关各科室列入执法计划人员共15人,合计总法定工作日为3750日。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计划为1250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为1450日。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开展机动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等。
(三)非执法工作日为1050日。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参加党群活动等。
三、承担执法任务的科室和单位执法工作日计划
(一)监管一科。总工作日500日。
1.执法检查:不少于200日。
2.其他执法:200日。
3.非执法工作:100日。
(二)监管二科。总工作日500日。
1.执法检查:不少于200日。
2.其他执法:不少于200日。
3.非执法工作:100日。
(三)监管三科。总工作日500日。
1.执法检查:不少于200日。
2.其他执法:200日。
3.非执法工作:100日。
(四)职业卫生监管科。总工作日500日。
1.执法检查:不少于200日。
2.其他执法:不少于200日。
3.非执法工作:100日。
(五)综合科。总工作日500日。
1.执法检查:不少于100日。
2.其他执法:不少于200日。
3.非执法工作:200日。
(六)办公室。总工作日500日。
1.执法检查:不少于100日。
2.其他执法:不少于200日。
3.非执法工作:200日。
(七)驻局纪检监察室。总工作日300日。
1.执法检查(对局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察检查):不少于100日。根据需要参加有关执法检查活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
2.其他执法:不少于100日。
3.非执法工作:100日。
(八)市煤矿监管局。总工作日450日。
1.执法检查:不少于200日。
2.其他执法:150日。
3.非执法工作:100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执法计划。市局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执法计划的落实,涉及执法检查的,要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工作,检查后要及时做好执法文书归档工作。每位执法人员要做好执法日志。科室(单位)要指定一人对每月执法记录进行整理归总,每半年报综合科。
(二)严格依法实施执法。行政执法主体适当,执法检查达到规定的覆盖率、整改率,执法检查内容符合规定,各类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合法,执法决定的内容适当等;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自由裁量、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合法等。
(三)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市局综合科、监察室每半年对各科室、单位执法记录和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并将督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