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赣安办字〔2024〕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条。
第一条:明确《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等内容。
第二条:明确属地和行业部门责任、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明确事故隐患报告实施范围和人员等内容。
第五条:明确受理事故隐患报告的机构等内容。
第六条:明确事故隐患报告的流程、途径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明确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明确事故隐患报告人员权益保护和奖励等内容。
第九条:明确报告的事故隐患分析研判、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明确督导考核要求等内容。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提升员工内部报告积极性。通过设立内部报告管理部门,并灵活采用电话、微信群、举报箱、电子邮箱等多种受理方式,简化报告程序、畅通报告渠道,让从业人员清楚“向谁报告、怎样报告”。结合实际对事故隐患报告人员,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明确奖励标准及兑现方式。
(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健康发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内部处理,内部问题、内部解决,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通过对报告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等隐患进行整改、举一反三,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健康发展。
(三)解决生产一线监管盲点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压实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领域一线员工充当安全事故隐患“吹哨人”,最大限度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赣公网安备:360200020004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