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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落实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15:10 访问量: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13厅委(局)《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应急字〔2023〕118号)等文件要求,推动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护和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全社会应急避难能力和水平,我局草拟了《关于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等13局委联合印发,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月9日前正式函复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防汛抗旱科 史尚锋 8386535、18679884910,

余咏棋13767808564

邮箱:jdzyjfxk@163.com 或发赣政通

附件:1.关于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省应急管理厅等13厅委(局)《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

所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应急字〔2023〕118号)

市直相关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水文中心、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关于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13厅委(局)《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应急字〔2023〕118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草拟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满足人民群众应急避难需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目的,推动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护和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全社会应急避难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坚持党委、政府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科学规建。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结合城乡人口分布、突发事件风险、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统筹规划管理,构建市、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应急避难场所布局,由各级建设、管护和使用。

统筹资源、平急结合,综合利用。各县(市、区)各部门积极推动防灾减灾、防疫、防空应急避难资源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及城乡基础设施等融合共建、综合利用,实现平时、急(疫/战)时功能及时转换、用途统筹兼顾。

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加强管护。各县(市、区)各部门共同落实监管责任,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管理单位和运维(产权)单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工作。

(三)目标要求。2025年底前,遵循市发展规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全面开展市、县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其中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24年底前全面启动,县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25年底前全面启动,综合防灾减灾功能进一步夯实。各县(市、区)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至少可满足本级行政区所需避难总人数的60%,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不低于室内外可容纳避难人数的20%。

2035年底前,全面建立城乡布局合理、资源统筹共享、功能设施完备、平急(疫/战)综合利用、管理运维规范的市、县、乡(镇、街道)和村四级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各县(市、区)城区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达到2平方米以上,满足城乡人口避难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全覆盖,全社会应急避难能力水平全面提高。

二、高标准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四)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宣贯。严格落实实省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规划、设计、建设、管护和评估认定等技术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术语、标志标识、分级分类、场址选择、设计与建设、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等省标准实施监督与宣贯。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地方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制度,健全各相关部门与乡镇、村等管理和运维(产权)单位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体系。

(五)强化避难能力调查评估。各县(市、区)在专项规划编制时,要综合地理地质环境、气象水文条件和人口分布、土地资源、公共设施与场地空间、突发事件特征等因素,在全市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的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防灾减灾需求和应急避难资源调查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的前提。对已经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要建立常态化的评估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要对所管辖的应急避难场所开展评估,将符合发展要求和功能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纳入规范管理,不适宜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要及时撤销设置或取消其避难功能,需要提升改造的要进行调整完善。

(六)全面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综合防灾减灾、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市、县(市、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要分别在2024年、2025年底前全面启动。规划要充分考虑本地易发多发灾害事故,以及人口分布、土地资源、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提升和公共设施平急(疫/战)改造为重点,以社区生活圈为基本安全单元,统筹市、县(市、区)、乡和村级应急避难场所发展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分级分类、避难人数、避难面积、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选择适宜级别和类型的应急避难场所进行规划建设。

(七)统筹各类资源合理建设。新建应急避难场所应该符合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且与新建城乡公共设施、场地空间和住宅小区等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改造应急避难场所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广场、福利院,以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合理调整。新建和改造应急避难场所时,应结合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需要,统筹防灾减灾、防疫、防空等多功能兼用进行设计,或为其预留必要功能接口。紧急情况下,可通过政府组织评估、指定等方式,临时利用企业厂房、文旅设施、农村空旷场地等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验收、评估、认定和备案等工作。

(八)严格确定风险设防标准。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要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危险区和洪涝灾害危险区,远离行洪区、水库泄洪区、山洪威胁区,以及高压走廊、油气管道、危化品仓储区、大型化工园区、尾矿库、易燃易爆或核放射物储放地等影响范围和高层建(构)筑物垮塌范围,也要确保车行和步行便捷,便于群众应急避难。应急避难场所建筑和保障设施抗风、抗震、防洪、防火、防雷、排水等级要高于本地区相应设防标准,在遭受设防标准内的灾害事故影响下,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九)科学设置功能与设施。应急避难场所要根据级别、类型和承担的功能,合理选择设置基本生活、指挥办公、医疗救治、防疫隔离、物资储备、垃圾储运等功能分区,科学配置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排污等功能设施,具备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还应配置文化娱乐、心理抚慰、科普宣传、停车场、安全保卫等功能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内、外及周边要规范设置指示标志等指引,标明避难路线图、功能分区图和相关责任人等必要信息。应急避难场所要有至少两条不同方向与外界相通的进出通道并注意避开危险区,考虑残疾人、老年人、幼儿孕妇等特殊群体需要进行无障碍设计,满足峰值避难人员短时进出需要。

(十)积极推进建设试点。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风险和城乡特点,统筹相关资源和经费,因地制宜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推广。浮梁县、昌江区为赣北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开展室外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乐平市要针对洪涝灾害风险较高的特点,开展室内短期、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各类试点可以其他公共设施为依托,适当进行平急两用改造,完善应急指示标志,基本满足避险避难安置、医疗应急服务、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科普宣教等功能。

三、高效能管护使用应急避难场所

(十一)规范维护与运行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专项预案、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建立日常维护、信息发布、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巡查检查、场所启用及关闭、人员接收及撤离、功能恢复等机制和管护流程,定期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评估和安全性鉴定。加强指示标志、设施设备及物资储备等管护,根据灾害事故预警、应急响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令快速开启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细化应急避难组织动员准备,加强人力配备和物资保障,确保应急时迅速安全有序组织接收群众转移避险和避难安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工作。

(十二)开展常态化宣传和演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社会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知识普及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设施和疏散路线等相关服务信息,让广大群众了解应急避难场所的目的、意义,增强公众应急避险避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管理单位和运维(产权)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指导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经常性应急避难演练,市辖区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应急演练,让公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地点、主要功能、预警信号、疏散路线等,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正常发挥作用。

(十三)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继续推广使用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城乡应急避难场所资源和避难能力调查、评估和建设等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应急避难场所数据信息,实行各县(市、区)应急避难场所数据网上逐级备案,实现资源汇聚共享和信息化、清单化、动态化管理,提升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能力,为应急指挥调度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避险避难信息查询服务。

四、职责分工

(十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护和使用工作,统筹制定法规政策制度,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相关标准、预案,建设信息系统,做好物资储备相关工作,开展培训演练。

发展改革部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纳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强化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合理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用地需求。

教体、住建、城管、文化旅游、国防动员办、等部门指导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旅设施、人防工程、体育场馆等场地空间与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融合共建,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管护、使用。

水利、水文等部门指导应急避难场所选址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功能区建设,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建设,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

五、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把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运维单位分工负责、相互协同的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管理体系,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健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共同抓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护和使用工作。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源统筹和沟通协调,在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项目审核、保障机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要健全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需求相协调的投入保障机制,合理安排经费,加强对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特别是灾害高风险农村地区、边远欠发达地区经费保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十七)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文明城市创建、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等内容,加强行政执法、督导检查、评价考核和运维状况巡查检查,督促各方落实责任,确保平急(疫/战)功能用途正常使用和及时转换。对建设管理先进典型及时通报表扬和鼓励,对管理不善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确保规划、建设、管护和使用好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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