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有关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信息,称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从某橡塑材料公司购买了3吨危险化学品(四甲基二硅氧烷)并录入大数据系统。经调查,该橡塑材料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3吨危险化学品(四甲基二硅氧烷)出售给该新材料有限公司,单价3.8万元/吨,共计11.4万元,该橡塑材料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4万元,并罚款15万元。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橡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四甲基二硅氧烷销售业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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